被控受賄罪成立,被告均表示不上訴
新快報訊 記者黃瓊 通訊員楊婷 報道 備受關註的廣州市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(下稱登峰集團)窩案昨日在越秀區法院進行一審宣判。登峰集團原董事長劉貴民被控受賄近30萬元獲刑三年,原副董事長被控受賄35萬餘元獲刑三年九個月,另兩名高管也因受賄獲刑一年五個月和十個月。宣判後,4名被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。
據悉,登峰集團是原登峰村改製後管理村民集體財產的非國有公司,今年初,該公司原董事長劉貴民、原副董事長丁瑞榮及簡志強、工程部主管梁福威4人因涉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抓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上述4名高管的落馬,均與一座爛尾樓有關。本世紀初,登峰集團在建設峻峰大廈過程中,因處於白雲山風景區,受限高15米的限制,該座大廈一直無法報建而長期爛尾。其後,工程部主管簡志強將廣州越城房地產中介公司老闆陳紹麟(另案處理),引薦給了時任登峰集團副董事長的丁瑞榮。
陳紹麟表示,其可以幫忙代辦報建手續,但要求獲得相應的報酬。事件中,陳紹麟多次向丁瑞榮賄送款項共計28.7萬元及港幣3000元。同時,登峰集團原董事長劉貴民也收到了陳紹麟“孝敬”的28萬元及2萬元港幣,原副董事長梁福威獲得陳賄送的好處費4萬元,而介紹人簡志強則收到陳送來的好處費10.6萬元和港幣6萬元。
2006、2007年間,分管集團經濟管理工作及參與決策公司重大事項的丁瑞榮主導,劉民貴、梁福威、簡志強等人一致通過,最終登峰集團與越城中介簽訂了合作意向書,陳紹麟通過該合同承辦峻峰大廈工程項目復建19層商住樓手續,並以中介費名義取得了該項目總建築面積的5%(約1626㎡)的房產。
此前庭審中,4名高管均承認受賄。法院審理認為,上述4人的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,遂作出如上判決。
記者現場觀察到,在獲知刑期後,4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放鬆,均表示不上訴,而200多名到場旁聽的登峰街村民則對判決不滿意,庭後議論不止。 (原標題:爛尾樓“放倒”登峰集團4高管)
- Feb 25 Tue 2014 0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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